老闆被霸凌,如何處理?
撰文整理|勞動部 職安署霸凌防治調查專業人才庫 企業人資勞資顧問 鄭又腆博士

在職場霸凌的法律與實務架構中,「老闆(雇主、高階主管或法定代理人)被霸凌」是一個相對特殊但確實會發生的情境。
不論是遭遇來自外部(如客戶、民眾)、平行階層(如董事會其他成員、大股東),甚至是下屬集體、跨階層的向上霸凌(如集體抵制、惡意黑函、網路公審),處置原則同樣必須回歸「法治」與「危機管理」層面。
以下為具體的處置步驟與法律因應策略:
一、 釐清「霸凌者」的身分與行為態樣

處置的第一步是定義行為人與受害人的關係,這決定了適用的法律工具:
● 下屬集體或個人(向上霸凌): 行為可能包括惡意散佈謠言、職場冷暴力、集體杯葛主管合理交辦之工作、公然侮辱或脅迫。
● 外部第三人(客戶、合作夥伴): 行為通常為言語羞辱、威脅、恐嚇或無理的職權壓迫。
● 平行或更高階層(股東、董事): 涉及經營權爭奪、惡意排擠或不當權力鬥爭。
二、 法律與實務處置對策


1. 刑事與民事責任(一視同仁)
雖然《勞動基準法》與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多數條文主要在保護受僱勞工,但刑法與民法對所有人的保護是一律平等的。若老闆遭遇以下行為,可直接訴諸司法:
● 妨害名譽罪(刑法第309條、第310條): 若下屬或外部人在公開場合、公司群組、網路論壇上有公然侮辱、誹謗、捏造事實毀損老闆名譽之行為。
● 恐嚇危害安全罪(刑法第305條): 霸凌行為若涉及言語威脅、人身安全恐嚇。
●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民法第184條、第195條): 可針對人格權、名譽權受損,向加害人請求民事精神慰撫金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。
2. 針對下屬「向上霸凌」的勞基法因應
若霸凌者為公司員工,其行為已干擾公司正常營運或侵害雇主權益,雇主可依《勞動基準法》進行懲處或解雇:
● 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(重大侮辱): 若員工對雇主、雇主家屬、雇主代理人有「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」,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(情節重大者,且須於知悉起30日內為之)。
● 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(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): 若員工的霸凌行為(如煽動怠工、惡意不配合指揮)情節重大,公司可啟動內部懲處程序,甚至予以免職。
3. 職場安全衛生防護機制
根據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第6條第2項,雇主本應規劃「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」。
● 當受害者為高階主管或老闆本人時,同樣可啟動公司內部的不法侵害預防程序。
● 調整職務與隔離: 若屬平行階層或下屬霸凌,應透過行政程序(如留職停薪調查、調動工作崗位)達到物理與環境上的適當隔離,避免侵害持續擴大。
三、 實務危機處理黃金三步驟

● 步驟一:落實證據保全(最重要)
霸凌多涉及主觀認定,必須依賴客觀證據。務必完整截圖對話紀錄(LINE、Email)、錄音、錄影,並保留進出入紀錄、會議紀錄或第三方證人聯絡方式。
● 步驟二:啟動外部第三方調查
為確保公正性,避免內部員工因利害關係不敢直言,強烈建議引進外部專家(如勞資專業顧問、外部律師、職場霸凌調查委員)組成專案小組進行客觀訪談、程序諮詢與調查,確保調查報告具備法律實質效力。
● 步驟三:維護組織威信與心理重建
老闆被霸凌往往伴隨著企業內部管理危機。若處置不當,容易造成組織紀律瓦解。在法律與行政程序完備後,應適度對內澄清、重建管理秩序,並透過專業諮詢進行經營者的心理復原。
面對此類非常規的職場危機,回歸本質仍需仰賴「程序正義」與「證據法治」,方能有效化解危機並維持企業的永續經營。
霸凌防治從教育訓練紮根開始,以制度預防風險,用文化創造幸福職場。

職場霸凌防治不能只在事件發生後才處理,更應從平時的教育訓練開始扎根。透過持續宣導正確觀念、建立尊重包容的職場文化,讓全體員工、主管及調查人員充分了解職場霸凌的定義、行為樣態、法律責任、申訴管道及處理程序,提升辨識能力與預防意識。當每位同仁都具備正確的法治觀念與溝通技巧,不僅能降低霸凌事件發生的風險,更能建立彼此尊重、互信合作的工作環境。教育訓練是企業法令遵循的重要基礎,也是打造心理安全、勞資和諧、幸福職場及落實ESG永續治理最有效、最具前瞻性的第一步。唯有從教育紮根、制度落實到文化養成,才能真正建立「預防重於處理、教育優於懲處」的友善職場文化,讓企業穩健發展、員工安心工作,共創勞資雙贏的永續未來。
三類人員霸凌防治教育訓練(全體員工/主管人員/調查小組): 依《職安法》法定預防義務,提供專屬規劃之「三類人員三階段」培訓課程(含:打造友善職場、法令遵循、降低勞資爭議風險、提升主管管理力、強化ESG永續治理),協助企業落實法定的預防與教育責任。
課程(三類人員三階段)課綱下載
https://reurl.cc/mznl4V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