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勞基法第14條不是讓勞工撿到槍,而是讓違法的雇主『中槍』。」

撰文整理|勞動部 職安署霸凌防治調查專業人才庫  企業人資勞資顧問 鄭又腆博士

 

解析勞基法 第 14 條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:
一、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,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。
二、雇主、雇主家屬、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,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。
三、契約所訂之工作,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,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。
四、雇主、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,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,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。
五、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,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。
六、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,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。
勞工依前項第一款、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,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,三十日內為之。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,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,三十日內為之。
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,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,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,勞工不得終止契約。
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。

 

「之虞」是什麼意思?
法律上的「之虞」是指:
有發生損害的可能性、危險性或風險,不必等到損害真的發生。

換句話說:
已經造成損害 → 當然可以主張。
尚未造成損害,但依客觀情況已經有受損害的高度可能 → 也符合「之虞」。
因此,「之虞」並不是「一定會發生」,而是具有相當可能性即可。

白話解釋
可以把它理解成:
「勞工因相信雇主的不實說法,而已經陷入可能受損害的風險。」
重點不是損害是否已經發生,而是:
勞工是否因雇主的不實表示而作出決定。
該決定是否已使勞工面臨權益受損的風險。

實務案例
案例一:高薪挖角(符合)
雇主招募時表示:
「月薪8萬元,保障一年。」
勞工因此辭去原本月薪7萬元且穩定的工作,到職後才發現:
「其實只有底薪3萬元,其餘看業績。」
勞工雖然第一個月薪水還沒發,但已經:
辭掉原工作。
收入面臨大幅下降風險。
此時即可能認為已有受損害之虞。

案例二:工作內容完全不同(符合)
面試時說:
「行政專員。」
報到後卻變成:
「每天搬重物、送貨。」
即使身體尚未受傷,也已經有:
健康風險。
職涯受影響。
勞動契約內容遭重大變更。
這就是「受損害之虞」。

案例三:公司隱瞞即將停業(符合)
公司明知:
即將歇業。
即將大量裁員。
卻仍告知求職者:
「公司營運非常穩定。」
勞工因此離開原本工作,到職後不久即面臨失業。
即使尚未真正失業,在受聘當下就已陷入重大風險,因此可能符合「受損害之虞」。

「『之虞』不是一定受害,而是已經有受害的風險。」

「法律保護的是『避免損害發生』,不是一定要等到受害後才能救濟。」

這也是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的立法精神:防止雇主以虛偽或不實資訊誘使勞工締結勞動契約,保障勞工在損害擴大前即可依法終止契約,維護其工作權與財產權。

為什麼很多人說「勞工撿到槍」?


因為一旦雇主符合第14條的法定事由,勞工可以:
 不必預告離職
 立即終止勞動契約
 符合要件者,可請求資遣費(準用第17條)
 可依法主張相關權利
因此,企業如果違法,往往會面臨較大的法律風險,所以實務上常有人戲稱:
「勞基法第14條,就是勞工撿到槍。」

「勞基法第14條不是讓勞工撿到槍,而是讓違法的雇主『中槍』。」

「企業違法越多,第14條威力越大;企業制度越健全,第14條就越沒有發揮的機會。」

站在企業管理的角度
與其擔心勞工「撿到槍」,不如思考:
制度建立與合法合規,才是企業最好的防彈衣。

當企業依法給薪、制度完善、管理公平、尊重勞工權益時,第14條自然難以成為爭議的引爆點。

這也是我在企業授課與輔導時常提醒主管的一句話:
「勞基法第14條不是勞工的武器,而是企業法遵程度的照妖鏡。」

 鄭又腆 博士
▪ 勞動部職安署職場霸凌調查專業人才庫
▪ 社團法人中華勞資法務顧問協會 榮譽理事長(第6屆)
▪ 勞動部勞動教育講師(人才庫)
▪ 勞動部職安署霸凌防治調查專業人士培訓(人才庫)
▪ 勞動部TTQS國家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認證輔導顧問
▪ 勞動部人力提升計畫(大人提/小人提)師資
▪ 勞動部產業人才投資計畫(產投案)師資
▪ 104特聘人資勞資講師
▪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通識中心兼任助理教授暨業界師資
▪ ESG勞動教育講師聯誼會 會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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